March 2020

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近日,為了營造良好網路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下稱《本規定》)。

1. 規範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服務平臺和服務使用者的行為

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鼓勵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製作、複製、發佈含有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鬥和火熱生活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於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有助於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內容。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履行資訊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臺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應當建立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臺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註冊、帳號管理、資訊發佈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即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路謠言、黑色產業鏈資訊處置等制度;應當設立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加強培訓考核,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路,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使用者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路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內容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資訊。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路和相關資訊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2. 規定了監督管理的責任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資訊共用、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資訊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各級網信部門對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履行資訊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各級網信部門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線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3. 明確了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關於不得發佈內容的規定的,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帳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資訊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具體違反條款的不同,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或者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資訊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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