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2023.01

吳迪、黃郁婷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决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制度,2022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

此次修訂的主要背景還在於應對及規制層出不窮的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下利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針對重點行業領域加强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此外,還包括對實踐中仍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的規制,以及協調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一些條款之間的衝突與競合[1]

修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2]

(一)完善數字經濟反不正當競爭規則,規範治理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

《徵求意見稿》中特別明確了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在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中針對各類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定義,且在二十一條中規定了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考量因素。此外,還增加了平台經營者的競爭合規管理義務。

(二)針對監管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現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補充完善

針對既有的商業混淆條款、商業賄賂條款、虛假宣傳條款、商業秘密保護條款,《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細化和補充,特別明確强調在交易中禁止收受賄賂,並將商業詆毀的情形納入了規制範圍。

(三)填補法律空白,新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一是新增損害公平交易行為,强化對中小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即禁止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方的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如平台要求商家二選一等行為。二是新增惡意交易行為,即禁止利用故意實施惡意交易導致其他經營者無法正常經營的行為。

(四)按照强化反不正當競爭的要求,完善法律責任

這主要包括針對新型違法行為同時規定了法律責任,降低了虛假宣傳的處罰下限以及對實施損害公平交易及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加大了處罰力度。此外,特別增加了對明知混淆仍銷售混淆商品,或者故意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的行政處罰;並對商業賄賂中收受賄賂的行為增加了處罰。

總的來說,《徵求意見稿》力圖適應新時代的需要,針對目前市場中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提出了規制辦法,有助於企業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有依據可循。


[1]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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