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預告結合申報案件相關法規命令修正草案

2022.02

陳信宏、楊宜蓁

為降低事業準備結合申報資料之成本負擔、提升結合審查效率,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22年1月分別預告兩項結合申報案件相關之法規命令修正草案如下:

一、預告「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徵詢意見至2022年3月28日止。修正重點包括:

(一) 針對持有或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事業間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受同事業控制者,提供申報之彈性作法(第八條):

舊規定對於此類型結合事業,均要求一律由「最終控制之事業」提出結合申報,本次草案則將但書修正為「亦得」由最終控制之事業提出結合申報。

(二) 針對受讓或承租他事業營業或財產者,明定由受讓或承租之事業提出申報(第八條)。

(三) 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會提出之文件,包含公平會為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資料」(第九條):

依公平會之說明,對於「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受「最終控制事業」控制之兄弟公司、關係人、或透過信託關係而具有影響力之人、事業或團體等,雖非為「參與結合事業」,倘公平會認定該等對象之相關資料為結合申報案件競爭影響評估所需資料,亦得指定申報事業提供。

二、預告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結合申報處理原則」)並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域外結合處理原則」),徵詢意見至2022年2月7日止。修正重點包括:

(一) 於結合申報處理原則納入原域外結合處理原則之內容,增訂結合申報案件之「國內效果考量因素」。為增進明確性,並同時例示「不具顯著國內效果之結合類型」如下(第九點):

1. 參與結合之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內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具水平競爭及上、下游關係。

2. 參與水平結合之外國事業,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五。

3. 參與垂直結合之外國事業,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五。

4. 參與結合事業在我國領域外共同設立或營運合資事業,且該合資事業不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經濟活動。

(二) 增訂公平會得於做出結合決定前,將可能之競爭疑慮告知參與結合事業,並徵詢參與結合事業提出足以化解競爭疑慮之結構面措施或行為面措施(第十五點)。

簡析

過往實務上曾發生最終控制之事業為境外之集團母公司,但並非為實際參與結合之事業,若以該事業為申報事業,因取得資料不易,反可能延誤結合案件之時效性。故公平會擬修正施行細則,就上述類型之結合亦可選擇由「持有或取得之事業」作為申報事業,降低事業進行結合程序之成本負擔。

另外,公平會本次修正結合申報處理原則,具體例示不具顯著國內效果之結合類型,並明訂鼓勵參與結合事業主動提出矯正措施建議之機制,有助於促進結合程序之可預測性。

惟,就申報結合應提出之文件,公平會雖已於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九條增加公平會得請求申報事業提供「其他資料」,此其他資料似過於寬泛,可能反而增加申報結合之不確定性。雖然就此項增定,其修法理由之說明指公平會得要求提出「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或團體之相關資料」,但所謂「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或團體」之範圍仍有過廣之虞,若按此通過,則未來公平會適用此條款之界線將值得密切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