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附負擔不禁止遠傳與亞太結合案

2023.08

陳信宏、賴建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擬吸收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21日作成公結字第112002號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壹、決定內容摘要

公平會將本案涉及的產品市場界定為「固定通信網路服務市場」、「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地理市場則界定為全國。公平會認為,在固定通信網路服務市場,市場領導者為具85.26%市占率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結合後,對固定通信網路服務市場結構影響微小,不具明顯的單方效果、共同效果。然而,在行動寬頻服務市場,遠傳電信市占率排名第二為25.93%,亞太電信市占率則排名第五為6.87%,所屬市場結構屬高度集中市場,故本案結合後,可能在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引起限制競爭之疑慮(包括單方提高資費或與其他業者採取一致性行為)。惟,公平會認為,於整體經濟利益評估上,本案結合後,仍有助於促進 5G 應用服務發展,並透過整併核心網路而減少機房重複建置,提升機電使用效率等。此外,亞太電信連年虧損致營運遭遇困境,已無法回復至過去之經營狀態,故相較亞太電信因虧損無法持續營運而影響用戶權益而言,若允許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進行結合,應較具整體經濟利益。因此,為確保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附加以下負擔,不予禁止[1]

一、資費方案部分

1. 概括承受亞太電信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2. 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

3. 另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方案;

4. 上述資費方案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二、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

遠傳電信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亦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之具體實施成果,以及遠傳電信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備查。

三、促進市場競爭部分

公平會要求遠傳電信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貳、簡評

111年2月25日遠傳電信、亞太電信於雙方董事會各自通過本次吸收合併案,暫定合併基準日為111年9月30日,並約定倘若111年12月31日前仍未得主管機關核准,一方得展延至112年3月31日。其後,雙方於111年12月30日公布合併契約之增補協議,另約定本次合併案展延至112年4月30日,且一方得再展延至112年6月30日。然而,公平會直到112年7月21日始作成本次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之決定。公平會有關結合決定之審理時程,是以「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而基於主管機關在個案上之審查需求,導致在個案上公平會的實際審查時程可能會超過90個工作日(參公平法第11條第7、8項)。因此,事業於進行重大結合案件時,宜事先評估可能的結合審查時程。而法制面則可能需思考如何平衡主管機關之審查需要及事業之結合時效。


[1] 完整內容,請參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結字第112002號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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