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裁罰床墊業者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

2022.01

賴建樺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21年12月2日作成公處字第110081號處分,認定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酈泰公司」)使用競爭對手悅夢床坊有限公司(下稱「悅夢公司」)之事業名稱「悅夢」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同時呈現「悅夢」等文字及酈泰公司網址,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

公平會之認定理由

依處分書記載,酈泰公司銷售之品牌床墊為「ModelQ」,其於2021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之事業名稱,當消費者在Google搜尋引擎鍵入「悅夢」時,搜尋結果呈現「ModelQ悅夢防蟎抗菌床墊推薦-防蟎抗菌結合多層複合減壓材質」之關鍵字廣告,標題上方併列連結酈泰公司網址。

處分書指出,酈泰公司購買競爭對手之事業名稱「悅夢」作為關鍵字廣告,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認為ModelQ為悅夢公司的床墊品牌或副品牌,且為悅夢公司所推薦,誤認兩者係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讓原本欲搜尋悅夢公司之消費者被導向酈泰公司經營之網站,減少檢舉人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並減損「悅夢」之事業名稱背後所蘊含之經濟利益,已影響床墊市場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本案值得關注之要點

首先,在過往關鍵字廣告違法的案例,被利用為關鍵字者,多屬事業確已投入相當資源行銷,且消費者已熟悉或享有一定商譽之事業名稱。但本案處分僅以檢舉人已獲商標權人授權使用「悅夢の床坊」為由,進而認定檢舉人符合「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及「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標準顯較過往寬鬆。

其次,關於本案是否已達公平法第25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介入管制門檻,公平會亦僅以系爭關鍵字廣告已被點擊共25次,足見確有原本欲搜尋「悅夢」之消費者有被導向被處分人經營之網站情形,減少檢舉人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進而認定已影響國內床墊市場之交易秩序。

綜上,本案處分之作成,似顯示公平會對使用競爭對手事業名稱關鍵字廣告之執法立場已漸趨嚴格,值得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