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案件分析

2023.01

陈姣姣、黄郁婷

202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第2个案例“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分析相关协议的特征、根本目的与本质,进而比照《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的规定,从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对协议内容进行整体分析,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内容及其关联性、实际或者潜在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该案件对今后涉专利权案件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本文以下说明重点案情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基本案情】

2015年泰普公司起诉华明公司侵害其“一种带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开关”发明专利权,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实为和解协议),约定:华明公司仅能生产特定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对其他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只能通过泰普公司供货转售给下游客户,且销售价格要根据泰普公司供货价格确定;在海外市场,华明公司为泰普公司持股的泰普联合公司作市场代理,不得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且销售价格与泰普公司的供货价格一致。2019年华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和解协议属于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根据种类划分市场是为了避免双方再次产生专利侵权纠纷,而开拓海外市场代理方面鉴于退税方面属于华明公司,因此属于商务合作,并且认为原告主张调解协议存在垄断效果应当就此进行举证。

二审法院持完全不同的观点,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带有特定结构的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不涉及特定类型或形状的无励磁分接开关,而涉案调解协议以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型式划分产品,将其分为笼形、非笼形(包括鼓形、条形、筒形、鼠笼形等);在海外市场,又以无励磁分接开关的生产企业划分产品,将其分为泰普公司所参股的泰普联合公司生产的开关和其他企业生产的开关,并以上述划分为基础对华明公司生产和销售某些特定类型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并无实质关联。由此可知,本案调解协议的核心并不在于保护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的效果,属于滥用专利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另外,鉴于协议本质属于两个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签署的横向垄断协议,被诉垄断行为一方应当对相关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泰普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调解协议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且该效果超过了其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故应当认定涉案调解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由此,法院认定涉案调解协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分析意见】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深入地剖析了相关调解协议的本质,审查合同签署的内容在本质上是否属于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的行为,通过对相关市场排除、限制竞争而实现垄断利益。通过本案,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许可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就审查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指引。

这个案件亦权衡了专利权的合法垄断权保护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对于规范专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提高全社会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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