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租售不动产信息搜寻整合之平台须透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并非利用系统争取中介交易机会 不得泛称存有某种程度之竞争性而认属不公平竞争(台湾)

2018.4.25
刘昱劭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4月25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按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25条规定,事业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受规范者必须为以竞争为目的之行为。而所谓竞争,依公平法第4条规定,指二以上事业体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而言。是建置之系争系统似为提供租售不动产信息搜寻整合之平台,如非利用系争系统争取中介交易机会,即无公平法第25条适用。

本件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为房屋中介业者,而上诉人则于网络建构系争系统,提供房地产出售信息搜寻整合平台,采付费之会员制,会员使用者可设定一定之搜寻条件(诸如:路段门牌、价格坪数、房屋形态、楼层建筑形式、房仲品牌等),进行搜索比对后,提供符合设定条件之国内各大房屋中介业者官方网站之不动产销售资料。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以连结方式连结至原告之网站,扩充己身网站内容,违反公平法第25条规定,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30万元。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按公平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本件判决认为:「此为不公平竞争行为之概括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持自由竞争手段,以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管制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不当竞争行为,故受规范者必须为以竞争为目的之行为。」而所谓的竞争,本件判决指出,按「公平法第4条规定,系指二以上事业体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而言。」。

本件判决认定:「被告所建置系争系统似仅为一提供租售不动产信息搜寻整合之平台,消费者藉此平台获悉信息后,尚须链接房屋中介公司网站,透过该公司中介以进行交易」,因此,被告并非利用系争系统争取中介交易机会,则可否认为:「上诉人在房屋中介市场上有与被上诉人相互竞争而有公平法第25条之适用,不无研求余地」,而原审判决并未说明双方间存有何竞争关系,单纯泛称有某种程度之竞争性而为不公平竞争,即有可议等理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