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裁罚Agoda使用同业名称刊登关键词广告(台湾)

陈信宏 律师、杨宜蓁 律师

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10年11月4日作成公处字第110075号处分,认定Agoda使用竞争对手四方通行的事业名称作为关键词广告,并在关键词广告标题并列呈现「四方通行」之事业名称及Agoda之网站网址,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显失公平行为,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处新台币100万元罚款。

公平会之认定理由

依处分书记载,Agoda于106年至110年3月17日期间,在关键词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四方通行公司的事业名称,当消费者在搜索引擎键入「四方通行」等字符串时,搜寻结果就会带出Agoda的关键词广告,呈现竞争对手「四方通行」之事业名称,标题上方或下方则并列Agoda之网站连结。

公平会指出系争关键词广告违反公平法第25条之理由如下:

1. 「四方通行」是四方通行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曾与合作饭店推出共享经济平台,显示四方通行公司为推广其订房服务仍持续投入心力,属于「已投入相当程度之努力,于市场上拥有一定之经济利益」。

2. Agoda购买「四方通行」作为关键词刊登广告,容易使网络用户以为四方通行公司与Agoda属于同一来源或关系企业。如果消费者因为混淆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关键词广告,就会被拦截并导向Agoda的在线订房平台,进而减少四方通行公司接触潜在客户的机会,并减损「四方通行」事业名称背后所蕴含的经济利益。

3. 纵使Agoda之在线订房平台具有更高知名度,Agoda更不应利用知名度的优势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以压抑或妨碍市场效能竞争,本案所涉行为类型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手段,不公平竞争性格明显,已构成对市场效能竞争之压抑或妨碍。

本案值得关注之要点

1. 本案与常见关键词广告裁罚案例稍有不同。过往较常见之关键词广告裁罚案例,多是事业购买市场知名度相同或较高之竞争对手名称为关键词[1],然而本案处分书似肯认Agoda是一般消费者所熟知之事业名称,知名度较四方通行为高,在此情形下,Agoda是否有经济上的诱因需要去榨取知名度较低之事业之努力成果?尤其,处分书认定Agoda以机器学习方式自动投放广告,此时Agoda有无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故意或过失,非无疑义。

2. 在过往关键词广告违法的案例,被利用为关键词者,多属事业确已投入相当资源营销,且消费者已熟悉或享有一定商誉之事业名称,但本案处分则以四方通行有注册商标及曾推出共享经济服务,且即便四方通行系在Agoda开始投放该关键词广告多年以后才发现此情,仍认定四方通行符合「已投入相当程度之努力」及「于市场上拥有一定之经济利益」,标准似较过往宽松。


[1] 例如谦慧公司购买诠星翻译社关键词案(公处字第101050号)、台湾之星购买台湾大哥大关键词案(公处字第105064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