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09

裴彦婷、黄郁婷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一系列公告以促进新的印花税法的实施,包括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2022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印花税的申报方式、纳税期限、代扣代缴、纳税基数、优惠享受等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见下文:

一、申报方式

根据《公告》,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即,如纳税人同时有多项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行为的,可以综合申报。

二、纳税期限

根据《印花税法》,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公告》进一步指出,其中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此外,如果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就纳税期限来说,根据《印花税法》,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而此次《公告》则指出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因此,建议纳税人及时与当地主管机关确认当地的纳税期限。

三、代扣代缴

根据《印花税法》,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此次《公告》因此指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应当由其代理人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计税依据

根据《印花税法》,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公告》进一步指出,此等情形下,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优惠享受

就印花税优惠的享受,《公告》指出,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但需注意的是,随着《印花税法》的实施,原来有些印花税优惠政策也停止实施,如有需要,建议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总之,此次新的《印花税法》实施,无论是应税对象还是税率以及申报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变动之处,就相应事项进行调整,以免发生税务不合规或多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