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分割不动产不生赠与税问题(台湾)

2023.05

陈信宏、唐子尧

财政部于2023年3月15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法院判决共有物(不动产)分割,无论就原物分配是否并判金钱补偿,不生赠与税问题。重点说明如下:

1.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号民事判例及相关判决意旨,系本诸职权公平决之,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又参照司法院秘书长81年1月30日秘台厅(一)字第00855号函释,法院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纵有命互为金钱补偿,仍属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种,非系因当事人间有互负债务之约定而为同时提出金钱补偿为条件之判决。因此,法院判决分割不动产,无论就原物分配是否并判金钱补偿,均不生赠与税问题。

2. 但财政部也提醒,若法院判决分割不动产有并判金钱补偿,而应受补偿人事后却免除补偿义务人原应交付补偿金之义务,则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规定,仍应课征赠与税。

另外须注意的是,前述新闻稿仅适用在「裁判分割」不动产之情形,若是「协议分割」不动产者,则须回归适用财政部过往函释见解。亦即,共有土地办理分割后,若各人取得之土地价值,按分割时之公告现值计算,与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价值不等,而彼此间又无补偿之约定者,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以赠与论,应依法课征赠与税[1]。至于「协议分割遗产」之情形,继承人于缴清遗产税后,不论继承人间如何分割遗产,其取得遗产之多寡均毋须与应继分相比较,亦不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问题,从而无须课征赠与税[2]


[1] 参财政部67年7月24日台财税第34896号函。
[2] 参财政部67年8月8日台财税第35311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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