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于保税货物存仓期间将该货物销售与国外客户 并取得外汇收入者 其营业税可适用零税率(台湾)

2018.5.23
林芳维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7年5月23日作成台财税字第1070451439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规定,营业人(包括课税区及保税区营业人)于保税货物存仓期间将该货物销售与国外客户,并取得外汇收入者,其营业税可适用零税率。

财政部于107年5月23日新闻稿中表示,由于我国营业税采消费地课税原则,外销货物或劳务,因消费地非在我国境内,不课征营业税;为降低外销营业人之产品成本,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之竞争力,按国际体例,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规定,外销或类似外销之货物(如保税货物)或劳务得适用零税率,俾营业人缴纳之进项税额可全数退还,免除其营业税负担。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在上开函释之情形,国内营业人外销保税货物可适用零税率,但国外客户嗣后若将该储存于保税仓库之保税货物售与国内另一营业人并办理进口报关程序时,将由海关向该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代征5%营业税,以符合消费地课税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