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使用牌照税法(台湾)

2017.11.14
郑亦珊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6年11月14日以第9届第4会期第8次会议通过使用牌照税法(下称本法)第5、7、9、11、38条。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授权电动汽机车免征使用牌照税

本次修正本法第5条第2项规定,授权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对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机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并报财政部备查,其中电动汽车,自中华民国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电动机车,自中华民国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修正电动机车与电动大客车及货车税额表

本次修正本条例第6条规定并配合调整修正电动机车税额表,将级距及税额由三级调整为六级,并且自明年1月1日施行,也增订电动大客车及货车税额表,并按马达最大马力划分七个级距及税额课征。

新增授权社福团体专载身心障碍和长期照顾之交通工具得免征牌照税不受三量限制

本次修正本条例第7条第1项第9款但书规定,对于已立案的社会福利团体和机构,经各地社政机关证明,专供载送身心障碍、长期照顾服务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辅助设备及特殊标帜的交通工具,得经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同意,免征使用牌照税,不受三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