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2.09

裴彥婷、黃郁婷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於2022年7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稅務總局也發佈了一系列公告以促進新的印花稅法的實施,包括於2022年6月28日發佈2022年第1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印花稅的申報方式、納稅期限、代扣代繳、納稅基數、優惠享受等內容進行了補充說明,具體見下文:

一、申報方式

根據《公告》,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帳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即,如納稅人同時有多項需要繳納印花稅的行為的,可以綜合申報。

二、納稅期限

根據《印花稅法》,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公告》進一步指出,其中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帳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此外,如果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就納稅期限來說,根據《印花稅法》,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而此次《公告》則指出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因此,建議納稅人及時與當地主管機關確認當地的納稅期限。

三、代扣代繳

根據《印花稅法》,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此次《公告》因此指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應當由其代理人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計稅依據

根據《印花稅法》,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公告》進一步指出,此等情形下,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優惠享受

就印花稅優惠的享受,《公告》指出,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但需注意的是,隨著《印花稅法》的實施,原來有些印花稅優惠政策也停止實施,如有需要,建議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

總之,此次新的《印花稅法》實施,無論是應稅物件還是稅率以及申報方式,都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建議企業及時關注變動之處,就相應事項進行調整,以免發生稅務不合規或多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