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分割不動產不生贈與稅問題(臺灣)

2023.05

陳信宏、唐子堯

財政部於2023年3月1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重點說明如下:

1.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係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參照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釋,法院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縱有命互為金錢補償,仍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因此,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2. 但財政部也提醒,若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有併判金錢補償,而應受補償人事後卻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另外須注意的是,前述新聞稿僅適用在「裁判分割」不動產之情形,若是「協議分割」不動產者,則須回歸適用財政部過往函釋見解。亦即,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1]。至於「協議分割遺產」之情形,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其取得遺產之多寡均毋須與應繼分相比較,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從而無須課徵贈與稅[2]


[1] 參財政部6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
[2] 參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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