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使用牌照稅法(台灣)

2017.11.14
鄭亦珊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以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5、7、9、11、38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授權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次修正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其中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第二、修正電動機車與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

本次修正本條例第6條規定並配合調整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三級調整為六級,並且自明年1月1日施行,也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並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七個級距及稅額課徵。

第三、新增授權社福團體專載身心障礙和長期照顧之交通工具得免徵牌照稅不受三量限制

本次修正本條例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對於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得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三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