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算補繳金額及裁罰基礎之規定(台灣)

2018.3.28
蕭叡涵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7570號令(下稱本令),核釋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算補繳金額及裁罰基礎之規定。

本令指出,從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不論其股東或社員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應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及裁罰基準,均以該條規定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之半數為準。關於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得於補繳日依補繳稅額加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其中應注意者,本令也指出,僅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本令之規定,至於已核課確定案件,則不予變更;此外,本令並廢止原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