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电影剪辑讲解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探讨
2025年春节档,《哪吒之魔童闹海》以突破70亿票房的成绩登顶中国影史榜首,然而伴随其热度而来的是一场关于著作权边界的全民讨论。众多观众在社交媒体分享拍摄的银幕画面,短视频平台涌现大量影视剪辑讲解内容,从“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到深度解说,这些二次创作行为究竟是侵权的“盗摄”“切条”,还是合理使用的“二创”?在数字经济时代,影视剪辑讲解类内容已形成庞大产业链,但其合法性却始终处于灰色地带。随着《锦绣未央》《人间世》等一系列侵权判例的出现,亟需厘清著作权法在影视二次创作中的适用边界,构建兼顾原创保护与创作自由的治理机制。
一、著作权法框架下影视作品的保护边界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畴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电影作品作为综合性视听艺术,一般来说,若无特定约定,则其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完整权利束,涵盖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6项法定专有权利。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规制了短视频剪辑的核心场景,即任何未经许可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作品内容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该项权利的侵害。2024年江苏通州湾法院判决的《锦绣未央》案中,被告戴某某因擅自切片传播246条剧集视频,被判赔偿5万元,其法律依据正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认定。
依据合理使用原则的法定边界可知,著作权法并未完全禁止对影视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十二类合理使用情形,其中与影视剪辑密切相关的可能包括:个人使用豁免: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引用豁免: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然而,根据以上规定及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可以总结出“适当引用”可能需满足下列检验标准:(1)引用目的需符合评论、说明等转换性使用;(2)引用量需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3)不得实质性替代原作品市场价值。
二、影视剪辑讲解的侵权风险判定
实质性替代效应:影视作品侵权的核心标准司法裁判中,“实质性替代”原则成为认定侵权的关键标尺。在2025年靖江市法院审理的《人间世》纪录片侵权案中,被告刘某制作上传21集纪录片节目选集,单条视频播放量达30万次。法院经比对认定,其视频通过选取剪切原始画面,浓缩核心事件,使公众连续观看便可获知作品大致内容,构成对原作品的高度替代,故其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判定被告赔偿55000元。
创作意图与商业属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非商业目的并非侵权豁免金牌。即便剪辑者未直接获利,但通过影视剪辑吸引粉丝、提升账号影响力,已构成间接商业利益。相关学者及实务见解则提出“三步检验法”:首先考察使用是否属于特殊情形;其次判断是否与作品正常利用冲突;最后分析是否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据此,某平台粉丝量200万的博主使用《人间世》素材虽属“解说类创作”,但因未满足上述检验标准,仍被判赔偿5.5万元。
技术手段不改变侵权本质:实践中常见的去水印、背景音乐叠加、片段裁剪等技术处理,均无法完全规避侵权认定的可能性。由于所有剪辑内容都是从电影片段中剪的,拼凑出来的东西不能叫原创,都有被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
三、法律实践困境与产业冲击
侵权认定的司法难题
当前司法实践面临两大困境:
(一) 适当引用尺度模糊:法律未规定具体引用时长比例,但依据相关分析发现,江苏高院在《锦绣未央》案中采用“核心情节还原度”标准,认为当剪辑内容足以展现人物关系与矛盾主线时即构成侵权。
(二) 混合权利侵害复杂化:影视剪辑除涉及著作权外,往往同时侵害商标权(如使用片名字标)、肖像权(演员形象)、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原意)等权利。
影视产业的系统性损失
短视频侵权已造成产业链层面的负面效应:
(一) 直接收益侵蚀:热门剧集遭切条传播后,平台点播收入均会有所下降。
(二) 创作生态破坏:低成本搬运挤压原创内容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三) 投资风险加剧:侵权泛滥抬高影视投资风险系数,可能抑制优质内容生产。
四、构建合规路径与协同治理机制
为避免创作者在无意间侵害原创者权利,针对短视频创作者,可建立三级风险防控机制:
(一) 授权优先原则:通过版权交易所等渠道获取影视素材授权,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
(二) 合理使用严守:在评论解说类创作中,确保引用片段符合“必要且适当”标准,引用时长占比较小,且避免核心情节披露。
(三) 转换性创作强化:解说词的数量超过所引用的原创画面比例,通过大量的深度解读赋予新价值。
电影剪辑讲解的著作权争议,本质是数字时代创作自由与产权保护的制度调适。当前司法实践已明确“实质性替代”与“商业目的”作为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尺,但长远解决之道需超越个案裁判,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生态。立法层面细化合理使用标准,司法实践引入“转换性使用”判断规则,集体管理制度降低授权成本,技术措施提升监测效率。唯有在保障电影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二次创作保留创新空间,方能实现文化产业的动态平衡与持续繁荣。在法治框架下寻求保护与创新的最大公约数,将使影视生态既保有源头活水的丰沛,又不失百川奔涌的壮阔。
一、著作权法框架下影视作品的保护边界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畴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电影作品作为综合性视听艺术,一般来说,若无特定约定,则其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完整权利束,涵盖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6项法定专有权利。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规制了短视频剪辑的核心场景,即任何未经许可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作品内容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该项权利的侵害。2024年江苏通州湾法院判决的《锦绣未央》案中,被告戴某某因擅自切片传播246条剧集视频,被判赔偿5万元,其法律依据正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认定。
依据合理使用原则的法定边界可知,著作权法并未完全禁止对影视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十二类合理使用情形,其中与影视剪辑密切相关的可能包括:个人使用豁免: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引用豁免: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然而,根据以上规定及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可以总结出“适当引用”可能需满足下列检验标准:(1)引用目的需符合评论、说明等转换性使用;(2)引用量需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3)不得实质性替代原作品市场价值。
二、影视剪辑讲解的侵权风险判定
实质性替代效应:影视作品侵权的核心标准司法裁判中,“实质性替代”原则成为认定侵权的关键标尺。在2025年靖江市法院审理的《人间世》纪录片侵权案中,被告刘某制作上传21集纪录片节目选集,单条视频播放量达30万次。法院经比对认定,其视频通过选取剪切原始画面,浓缩核心事件,使公众连续观看便可获知作品大致内容,构成对原作品的高度替代,故其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判定被告赔偿55000元。
创作意图与商业属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非商业目的并非侵权豁免金牌。即便剪辑者未直接获利,但通过影视剪辑吸引粉丝、提升账号影响力,已构成间接商业利益。相关学者及实务见解则提出“三步检验法”:首先考察使用是否属于特殊情形;其次判断是否与作品正常利用冲突;最后分析是否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据此,某平台粉丝量200万的博主使用《人间世》素材虽属“解说类创作”,但因未满足上述检验标准,仍被判赔偿5.5万元。
技术手段不改变侵权本质:实践中常见的去水印、背景音乐叠加、片段裁剪等技术处理,均无法完全规避侵权认定的可能性。由于所有剪辑内容都是从电影片段中剪的,拼凑出来的东西不能叫原创,都有被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
三、法律实践困境与产业冲击
侵权认定的司法难题
当前司法实践面临两大困境:
(一) 适当引用尺度模糊:法律未规定具体引用时长比例,但依据相关分析发现,江苏高院在《锦绣未央》案中采用“核心情节还原度”标准,认为当剪辑内容足以展现人物关系与矛盾主线时即构成侵权。
(二) 混合权利侵害复杂化:影视剪辑除涉及著作权外,往往同时侵害商标权(如使用片名字标)、肖像权(演员形象)、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原意)等权利。
影视产业的系统性损失
短视频侵权已造成产业链层面的负面效应:
(一) 直接收益侵蚀:热门剧集遭切条传播后,平台点播收入均会有所下降。
(二) 创作生态破坏:低成本搬运挤压原创内容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三) 投资风险加剧:侵权泛滥抬高影视投资风险系数,可能抑制优质内容生产。
四、构建合规路径与协同治理机制
为避免创作者在无意间侵害原创者权利,针对短视频创作者,可建立三级风险防控机制:
(一) 授权优先原则:通过版权交易所等渠道获取影视素材授权,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
(二) 合理使用严守:在评论解说类创作中,确保引用片段符合“必要且适当”标准,引用时长占比较小,且避免核心情节披露。
(三) 转换性创作强化:解说词的数量超过所引用的原创画面比例,通过大量的深度解读赋予新价值。
电影剪辑讲解的著作权争议,本质是数字时代创作自由与产权保护的制度调适。当前司法实践已明确“实质性替代”与“商业目的”作为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尺,但长远解决之道需超越个案裁判,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生态。立法层面细化合理使用标准,司法实践引入“转换性使用”判断规则,集体管理制度降低授权成本,技术措施提升监测效率。唯有在保障电影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二次创作保留创新空间,方能实现文化产业的动态平衡与持续繁荣。在法治框架下寻求保护与创新的最大公约数,将使影视生态既保有源头活水的丰沛,又不失百川奔涌的壮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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