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醫療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醫療法人投資限制」草案

2022.11

黃郁婷、唐子堯

按醫療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遂於2005年11月8日據此公告醫療法第35條第1項所稱投資限制(下稱「原公告」),並適用至今。近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鬆綁醫療法人投資限制,乃於2022年9月21日預告訂定「醫療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醫療法人投資限制」草案(下稱「草案」),其重點如下:

1. 鬆綁醫療法人所有投資總額限制:

原公告事項第1條,醫療法人其所有投資總額限制如下:(1)醫療法人淨值總額未達「應有之資本額」者,不得投資;(2)醫療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而未達資本額2倍者,得投資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部分」之40%;(3)醫療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達2倍以上者,得投資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2倍部分之60%。本次草案第2條將上開「資本額」用語全數改為「醫療法第32條所定達成其設立目的必要之財產」,適度放寬醫療法人所有投資總額之限制。

2. 鬆綁符合條件之醫療法人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限制:

原公告事項第2條,醫療法人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之20%,並無任何例外情況。本次草案第3條則新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報衛福部核准者,不在此限:(1)投資標的使用之主要營業技術為醫療法人提供;(2)以醫療法人研發之智慧財產作價入股生技醫藥公司;(3)醫療法人配合國血國用、醫療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國際醫療、數位醫療、精準醫療、再生醫療或其他政府政策投資之事業。換言之,符合上開條件之醫療法人將不再受到原本投資單一公司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20%的限制

3. 明定非屬醫療法第35條所定之投資:

本次草案第4條明定醫療法人接受無條件贈與之股份或出資額,非屬醫療法第35條所定之投資。

本次草案預告期為6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若草案內容無其他重大變更之情況,預計2022年底前生效,提醒相關業者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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