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卫生福利部预告订定「医疗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所定医疗法人投资限制」草案

2022.11

黃郁婷、唐子尧

按医疗法第35条第1项规定,医疗法人不得为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如为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投资总额及对单一公司之投资额或其比例应不得超过一定之限制。同条第2项规定,前项投资限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行政院卫生署(现改制为卫生福利部)遂于2005年11月8日据此公告医疗法第35条第1项所称投资限制(下称「原公告」),并适用至今。近来,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为松绑医疗法人投资限制,乃于2022年9月21日预告订定「医疗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所定医疗法人投资限制」草案(下称「草案」),其重点如下:

1. 松绑医疗法人所有投资总额限制:

原公告事项第1条,医疗法人其所有投资总额限制如下:(1)医疗法人净值总额未达「应有之资本额」者,不得投资;(2)医疗法人净值总额超过「资本额」,而未达资本额2倍者,得投资净值总额超过「资本额部分」之40%;(3)医疗法人净值总额超过「资本额」达2倍以上者,得投资净值总额超过「资本额」2倍部分之60%。本次草案第2条将上开「资本额」用语全数改为「医疗法第32条所定达成其设立目的必要之财产」,适度放宽医疗法人所有投资总额之限制。

2. 松绑符合条件之医疗法人对单一公司之投资额限制:

原公告事项第2条,医疗法人对单一公司之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股本之20%,并无任何例外情况。本次草案第3条则新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报卫福部核准者,不在此限:(1)投资目标使用之主要营业技术为医疗法人提供;(2)以医疗法人研发之智慧财产作价入股生技医药公司;(3)医疗法人配合国血国用、医疗事业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国际医疗、数字医疗、精准医疗、再生医疗或其他政府政策投资之事业。换言之,符合上开条件之医疗法人将不再受到原本投资单一公司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股本20%的限制

3. 明定非属医疗法第35条所定之投资:

本次草案第4条明定医疗法人接受无条件赠与之股份或出资额,非属医疗法第35条所定之投资。

本次草案预告期为6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若草案内容无其他重大变更之情况,预计2022年底前生效,提醒相关业者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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