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1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1年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公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相关财务、公司治理等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理财公司应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履行管理责任,至少每年对代理销售机构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审批职责。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和理财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合作情况年度报告。
三、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确保该部门和人员独立、有效履行职责。
四、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夸大业绩、预测业绩、宣传预期收益率等行为。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生效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二)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销售人员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五)熟悉理财业务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结合非机构投资者年龄、地区和行业背景,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收入来源、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等决定,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登记要求,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1年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公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相关财务、公司治理等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理财公司应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履行管理责任,至少每年对代理销售机构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审批职责。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和理财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合作情况年度报告。
三、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确保该部门和人员独立、有效履行职责。
四、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夸大业绩、预测业绩、宣传预期收益率等行为。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生效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二)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销售人员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五)熟悉理财业务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结合非机构投资者年龄、地区和行业背景,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收入来源、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等决定,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登记要求,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