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品平行輸入與商標權利耗盡,真品平行輸入進口商之新轉機?(台灣)

施昭邑 律師

一、真品平行輸入與商標權利耗盡

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是指在未取得正式區域授權之狀況下,以私人或公司名義自國外輸入原廠商品,是實務上常見的商業形式,然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我國商標法未針對平行輸入定有明文,然因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係採取國際權利耗盡原則,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均不能再主張權利,亦顯示商標法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1]

二、被原廠授權代理商或經銷商為我國註冊商標權人,得否向真品平行輸入業者主張商標權?即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是否限適用於「國內外商標權利人為同一人」之情形?

雖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定有國際權利耗盡原則規定,然因商標權是屬地主義,就條文所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係指在我國依法取得註冊的商標權人,或所製造、銷售的商品係經我國商標權人同意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2]。實務上則發生如我國商標權是由外國原廠授權之代理商或經銷商註冊,而非由國外原廠直接於我國註冊,產生國內外商標權非屬同一人所有之情況,則此時真品平行輸入業者能否援引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主張我國註冊商標權人亦不能就平行輸入之真品主張商標權?[3]

有關此爭議,過往法院判決有不同見解,有判決認為向國外原廠購買平行輸入我國之真品,因非由外國原廠直接於我國註冊成為商標權人,我國商標權人是由原廠授權之代理商或經銷商於我國註冊,此時真品平行輸入業者不適用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權利耗盡原則,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商標權[4];亦有判決認為,進口商向外國原廠購買真品輸入我國,縱使該外國原廠未於我國註冊商標權,而由代理商或經銷商註冊成為我國商標權人,真品平行輸入業者輸入之產品仍得適用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我國註冊商標權人仍不得向該輸入業者主張商標權[5]

三、近期見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向外國原廠平行輸入之真品,商標權利耗盡效果亦應適用於我國被授權之註冊商標權人

有關商標權利耗盡之適用爭議,近期最高法院有新見解,就真品平行輸入,明文揭示如我國商標權人是經外國原廠授權而於我國註冊者,其商標權本質上係源自於同一權利人,故進口商向外國原廠購買輸入之真品,對於經外國原廠授權而於我國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仍發生商標權利耗盡效果,除有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我國商標權人不得對該真品平行輸入業者再主張商標權。此可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意旨:「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又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判決作成日期:2020年1月16日)。

四、結語

前述援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肯定:向外國原廠平行輸入之真品,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亦應適用於我國被授權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真品平行輸入業者遭我國經原廠授權之代理商或經銷商主張違反商標權之法律風險降低,惟仍可觀察後續法院判決有無其他相反意見,以避免違法風險。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逐條釋義106年1月新版,第141頁。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令解釋、動態,商標權人或其同意之人認定的疑義(105/02/26),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599499&ctnode=7050&mp=1

[3] 王義明,論主張真品平行輸入之界線─以商標法規範為中心,智慧財產月刊第230期,第21頁,107年2月。

[4]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5]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