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6

海缆七法修正简介(台湾)

有鉴于近年台湾周边海域海底电缆屡遭不法侵害或船舶违规破坏,严重危及通讯、电力与能源供应及国家安全。为强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体系,确保台湾对外连结及社会运作之稳定,行政院于民国(下同)114年9月18日院会通过「电信管理法」、「电业法」、「天然气事业法」、「自来水法」、「气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七部法律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分别于114年12月9日及同年12月16日完成三读程序,总统于115年1月5日公布施行。
 
本次修法除将海底通讯电缆、海底电力电缆、天然气海底输气管线、自来水海底送水管线以及气象设施或设备等重要基础设施全面纳入保护范围外,并增列过失犯为处罚对象、增订犯罪工具及船舶可为没收及处置规定,以及强化船舶管理措施。
 
谨就本次修法重点简述如下:
 
一、保护范围扩大:
除既有电信管理法第72条、天然气事业法第55-1条及气象法第21-1条之规范外,本次修法另于电业法第71-1条及自来水法第97-1条新增规定,将海底电力电缆及海底送水管线纳入保护范围,使整体保护对象除原先用于传输通讯、天然气及气象资讯搜集之海缆及管线设施外,亦扩及传输电力及自来水之海缆及管线设施。
 
二、增订过失责任:
考量海缆受损将对国家通讯、能源供应及资讯取得造成重大影响,且海域使用者已可透过政府公开平台 [1] 查询相关海底线路布建图资而事先防免,本次修法亦参考电信管理法第72条第4项之规范,除维持既有对故意及未遂行为之处罚外,并于电业法第71-1条第4项、天然气事业法第55-1条第4项、自来水法第97-1条第4项及气象法第21-1条第4项中增订过失责任,以强化规范密度。
 
三、增订没收机制:
针对故意侵害海缆及相关基础设施之行为,本次修法于电信管理法第72条第6项、电业法第71-1条第6项、天然气事业法第55-1条第6项、自来水法第97-1条第6项及气象法第21-1条第6项中明定,就供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不问其所有权归属,均予没收;经裁判没收确定者,得视个案情形予以拍卖、变卖或为专案处置。
 
四、强化船舶监管与风险控管:
本次修法针对违规船舶长期滞港、船舶身分伪冒或不明,及刻意隐匿动态等具有潜在风险之海域活动加强管理。例如:

1. 于商港法第15条第1项及第65-4条规定,对妨碍船席调度或港区安全之船舶,得限期命其离港或移泊;无正当理由未于期限内离港者,不问船舶所有权归属,均予以没入。

2. 于船舶法新增第8-1条、第10-1条及第11-1条,要求我国籍及于中华民国领海外界线以内水域或台湾地区禁止水域之外国籍船舶,维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之正常运作,并发送正确之船舶识别资讯,以及详实记载航行资讯;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依船舶法第72条、第82条、第89-1条及第100条处以罚锾、命其进港停泊及没入等处分。
 
综上,本次「海缆七法」修正,已将海底通讯电缆、海底电力电缆、海底输气管线、海底送水管线以及气象设施或设备等重要基础设施全面纳入保护范围,并透过增订过失责任与强化执法手段,进一步提升我国海域关键基础设施之整体保护强度。
 
本所建议,涉及海域活动之相关企业,应优先盘点其营运是否涉及海缆登陆区、海底输电、输气、送水或气象设施周边海域,并据以建立完整之风险评估与作业管理机制。再者,未来于海上作业、航运管理及基础设施维运过程中,并应相应提升注意义务标准,建置完善之内控制度及合规流程,以因应本次法规修正所增订之过失责任及没收机制,降低潜在刑事责任及资产处分风险。 
[1] 海洋委員會責成國家海洋研究院建置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臺(https://nodass.namr.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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