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19

核釋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之相關規定 (台灣)

2019.1.8
蕭叡涵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8年1月8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之規定。

本號函令首先指出,如屬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財政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其次,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第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最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此外,並廢止財政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