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一、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包括针对本人、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一)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以便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二)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一、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包括针对本人、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一)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以便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二)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