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新《公司法》制度系列研究(六):非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規則的變更解析(中國大陸)
新修訂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對非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制度進行了系統性改革,通過擴大主體範圍、强化程序約束和加重法律責任三大舉措,有效彌補了過往監管的不足,顯著增强了對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行爲的約束力。
一、關聯人認定標準實質性拓寬
新《公司法》採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大幅擴展關聯人範圍。依據新《公司法》第182條,除原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關聯人主體新增監事、董監高人員的近親屬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其他存在關聯關係的關係人(以下簡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同時,新《公司法》第180條引入"事實董事"概念,明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即便未擔任董事職務,只要實際執行公司事務,即須承擔與董事同等的忠實義務,其關聯人將同步適用關聯交易規則。
二、程序性約束機制全面建立
針對關聯交易的程序問題,新《公司法》構築了系統化决策框架。第182條確立報告義務,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同時,關聯交易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通過。在决策機制設計上,新《公司法》第185條規定關聯董事迴避制度: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决,其表决權不計入表决權總數;當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時,關聯交易自動升級至股東會審議。
三、違規責任體系顯著升級
在責任承擔層面,新法構建了多層次懲戒機制。第186條將收入歸入權適用範圍從董事、高管延伸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違規交易所得收入須全額返還公司。更具威懾力的是連帶責任條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關聯交易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爲時,依據新《公司法》第192條須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應對路徑建議:
面對新《公司法》變革,非上市公司可從以下方面推進調整:
一是優先完成章程修訂,明確關聯人定義、細化迴避表决程序;
二是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定期更新關聯人清單(覆蓋近親屬、所控企業等維度),實施交易前合規審查;
三是完善决策痕跡管理,系統保存關聯交易報告及表决記錄。
新《公司法》通過擴大規制主體範圍、强化程序約束及加重法律責任,系統完善了非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規則。建議企業將關聯交易治理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管理,構建有效內控機制,以切實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一、關聯人認定標準實質性拓寬
新《公司法》採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大幅擴展關聯人範圍。依據新《公司法》第182條,除原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關聯人主體新增監事、董監高人員的近親屬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其他存在關聯關係的關係人(以下簡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同時,新《公司法》第180條引入"事實董事"概念,明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即便未擔任董事職務,只要實際執行公司事務,即須承擔與董事同等的忠實義務,其關聯人將同步適用關聯交易規則。
二、程序性約束機制全面建立
針對關聯交易的程序問題,新《公司法》構築了系統化决策框架。第182條確立報告義務,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同時,關聯交易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通過。在决策機制設計上,新《公司法》第185條規定關聯董事迴避制度: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决,其表决權不計入表决權總數;當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時,關聯交易自動升級至股東會審議。
三、違規責任體系顯著升級
在責任承擔層面,新法構建了多層次懲戒機制。第186條將收入歸入權適用範圍從董事、高管延伸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違規交易所得收入須全額返還公司。更具威懾力的是連帶責任條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關聯交易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爲時,依據新《公司法》第192條須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應對路徑建議:
面對新《公司法》變革,非上市公司可從以下方面推進調整:
一是優先完成章程修訂,明確關聯人定義、細化迴避表决程序;
二是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定期更新關聯人清單(覆蓋近親屬、所控企業等維度),實施交易前合規審查;
三是完善决策痕跡管理,系統保存關聯交易報告及表决記錄。
新《公司法》通過擴大規制主體範圍、强化程序約束及加重法律責任,系統完善了非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規則。建議企業將關聯交易治理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管理,構建有效內控機制,以切實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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