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新《公司法》制度系列研究(六):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变更解析(中国大陆)
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对非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改革,通过扩大主体范围、强化程序约束和加重法律责任三大举措,有效弥补了过往监管的不足,显著增强了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的约束力。
一、关联人认定标准实质性拓宽
新《公司法》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大幅扩展关联人范围。依据新《公司法》第182条,除原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关联人主体新增监事、董监高人员的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关系人(以下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同时,新《公司法》第180条引入"事实董事"概念,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便未担任董事职务,只要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即须承担与董事同等的忠实义务,其关联人将同步适用关联交易规则。
二、程序性约束机制全面建立
针对关联交易的程序问题,新《公司法》构筑了系统化决策框架。第182条确立报告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同时,关联交易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在决策机制设计上,新《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当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关联交易自动升级至股东会审议。
三、违规责任体系显著升级
在责任承担层面,新法构建了多层次惩戒机制。第186条将收入归入权适用范围从董事、高管延伸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违规交易所得收入须全额返还公司。更具威慑力的是连带责任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而有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依据新《公司法》第192条须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应对路径建议:
面对新《公司法》变革,非上市公司可从以下方面推进调整:
一是优先完成章程修订,明确关联人定义、细化回避表决程序;
二是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更新关联人清单(覆盖近亲属、所控企业等维度),实施交易前合规审查;
三是完善决策痕迹管理,系统保存关联交易报告及表决记录。
新《公司法》通过扩大规制主体范围、强化程序约束及加重法律责任,系统完善了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建议企业将关联交易治理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管理,构建有效内控机制,以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
一、关联人认定标准实质性拓宽
新《公司法》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大幅扩展关联人范围。依据新《公司法》第182条,除原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关联人主体新增监事、董监高人员的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关系人(以下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同时,新《公司法》第180条引入"事实董事"概念,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便未担任董事职务,只要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即须承担与董事同等的忠实义务,其关联人将同步适用关联交易规则。
二、程序性约束机制全面建立
针对关联交易的程序问题,新《公司法》构筑了系统化决策框架。第182条确立报告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同时,关联交易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在决策机制设计上,新《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当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关联交易自动升级至股东会审议。
三、违规责任体系显著升级
在责任承担层面,新法构建了多层次惩戒机制。第186条将收入归入权适用范围从董事、高管延伸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违规交易所得收入须全额返还公司。更具威慑力的是连带责任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而有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依据新《公司法》第192条须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应对路径建议:
面对新《公司法》变革,非上市公司可从以下方面推进调整:
一是优先完成章程修订,明确关联人定义、细化回避表决程序;
二是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更新关联人清单(覆盖近亲属、所控企业等维度),实施交易前合规审查;
三是完善决策痕迹管理,系统保存关联交易报告及表决记录。
新《公司法》通过扩大规制主体范围、强化程序约束及加重法律责任,系统完善了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建议企业将关联交易治理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管理,构建有效内控机制,以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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