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專利請求項時 仍應以請求項之前後文整體觀察 以瞭解其完整文義(台灣)

2017.7.27 蔡毓貞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作成106年度判字第401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審查專利請求項時,仍應以請求項之前後文整體觀察,以瞭解其完整文義。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以系爭專利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即專利權人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後後,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依更正本審查,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系爭專利請求項6雖記載「同步『或』不同步」,「或」在文句中作為連接詞使用時,固然表示選擇或列舉之意,然除應以請求項之前後文整體觀察,以瞭解其完整文義外,有疑義時,尚得參酌除請求項文字本身外,還包括發明說明書、圖式。查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之目的及其訴求之切換器完整功能而言,應同時包含同步切換時不中斷資料流,以及不同步切換時不中斷資料流兩種模式,則所謂「同步『或』不同步」之文字,應將之解釋為「不論以同步或不同步方式切換鍵盤-影像-滑鼠(KVM)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用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均不會於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則系爭專利可避免同步切換時資料流中斷之問題。反之,UH-800之運作方式既無法同步切換KVM通道和周邊通道,自無從在同步切換時達成不中斷周邊資料流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當非熟習該項技術者依UH-800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UH-800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等理由,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告敗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