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即能輕易完成者,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台灣)

洪堃哲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4月16日作成109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若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即能輕易完成者,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被上訴人A對上訴人B公司獲准專利權之「風扇結構以及其扇葉結構」發明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提起舉發事件,經上訴人智慧局審定,認為被上訴人舉發不成立。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被上訴人仍不服,遂向原審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原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智慧局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的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按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若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該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敘先前技術的問題在於,無法同時滿足葉片結構的穩定性與提升風扇的效能。故其發明目的在於解決風扇入風面積不足的結構設計,並增強扇葉結構。而其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在於使葉片與基座完全結合,以增強扇葉結構之強度,並提供較大的入風面積。而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2圖示可知,已有相同於系爭專利將葉片直接排列於基座上的設計,因此可知此發明為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採取的合理方法。況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葉片之底部高於基座之最頂面的功效,而賦予該技術特徵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至於將證據2之軸套平面降低後是否會影響到軸心旋轉的穩定度,則僅係軸心穩定與入風面積大小的功能取捨,若具體的裝置有入風面積較大的需求,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會採取降低軸套平面之合理解決手段,在技術上並無不可行之處。是以,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原判決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