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業者應配合免費播放國會議事頻道(台灣)

2017.11.21
江雅婷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稱本法)第33條、第61條修正。

本次修正於本法第33條新增第4、5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以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

違反前開規定者,依本次修正之本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