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旅行業接待稀少語別旅客華語導遊可搭配翻譯出團(台灣)

2018.2.1
鄒鎮陽律師

交通部於民國107年2月1日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782000755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條文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為放寬旅行業接待稀少語別旅客,讓華語導遊可搭配翻譯出團,而修正理由乃交通部鑑於近年台灣旅遊市場結構變化,來台旅客國籍日益多元以致對稀少外語導遊需求迫切,於是為此次權宜性開放,以因應實務需求。

具體修正內容上,《旅行業管理規則》增訂第23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旅行業者接待或引導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可指派或僱用華語導遊人員搭配該稀少外語翻譯人員隨團服務。而配合上述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也同時新增第6條第5項但書,明定華語導遊人員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至於所謂的國外稀少語別類別及此項權宜措施的業務開放期間,交通部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3項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6項已增訂授權條款,未來將由交通部觀光局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進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