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台灣)

林芳維 律師

文化部於108年9月12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其主要之修正目的在於增加建築師、技師及工地主任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工作,以擔當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之主持人及工地負責人等修復人員,並明確訂定修復或再利用歷史、紀念建築之修復人員資格,以達到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傳承、維護及宣揚等目標。

文化部指出,為使開業建築師、相關技師能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主持人,爰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辦法後,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規劃設計、監造之執行主持人資格,由現行累積經驗「四年」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減少為累積經驗「二年」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

再者,文化部表示,為能促進營造業工地主任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擔任工程工地負責人等工作,爰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各目規定,將實務工程經驗資格由現行規定修復或再利用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者,應累積「四年」工程經驗,以及修復國定古蹟者,應累積「四年」以上工程經驗,分別下修為「二年」及「三年」。

文化部進一步說明,為擴大增加建築師、技師與工地主任等專業人員投入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其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亦即當修復及再利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時,為使執行主持人、工地負責人之經驗資格更加明確,得不予準用修正後同法第9條至第11條規定之經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