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有线广播电视法业者应配合免费播放国会议事频道(台湾)

2017.11.21
江雅婷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6年11月21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第9次会议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法」(下称本法)第33条、第61条修正。

本次修正于本法第33条新增第4、5项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频道位置,免费提供频道,播送国会议事转播之节目,不得变更其形式及内容,并应列为基本频道,以落实国会议事公开,保障国民知之权利。

违反前开规定者,依本次修正之本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且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