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有无限制人民言论自由之虞?

2022.08

翁任慧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于6月29日公布「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落实对相关业者之问责。草案对外预告60天(至8月29日),并于8月11日、16日及18日办理3场分众公开说明会;惟原订于8月25日办理之公听会,目前NCC表示暂缓办理,将于检讨并提升草案质量后,再开办之。而待草案均完善后,将由NCC提交行政院院会审查,最终提送立法院审核。

草案参考欧盟今(2022)年发布之「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草案及它国相关数位法案,要求「数位中介服务提供商」(例如Line、微信、凯擘大宽带、Facebook、YouTube及奇摩拍卖等业者)应揭露自身、使用平台交易之卖家及线上广告等之资讯,以及每年公布透明度报告。虽然服务商均无须主动监视、审查用户发布之资讯内容,但线上平台商应建立「通知及响应机制」供用户检举违法内容,以及设立「内部异议机制」使被停权或移除言论之用户得向平台反应、救济自身权益。而草案中最具争议性者,则为第18、19及20条,关于「资讯限制令」、「紧急资讯限制令」及「警示标记」之条款:规定各法规主管机关得向法院声请限制令,使服务商移除违法资讯、限制该资讯之流通,或实行其他必要措施,且于法院裁定前,声请裁定之主管机关得直接下达行政处分,要求服务商为特定资讯暂时加注警示标记,标示该资讯为谣言或不实资讯。

许多人批评,行政机关于法院裁定前,即得径自认定何种资讯可能为假消息,而要求平台业者加注警语,可能使特定言论被负面标签化,且是以国家公权力要求人民禁言;并质疑紧急限制令之存在,将严重影响言论自由。

依照草案总说明,「资讯限制令」及「紧急资讯限制令」系参考英国于2022年订定之「线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草案之「限制接取令(access restriction order)」及「暂时限制接取令(interim access restriction orders)」,以及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等制度而订。查英国线上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内容[1],系于业者无法满足法定义务之情形,主管机关始得向法院声请限制令,使业者无法向用户提供服务、迫使其尽速履行义务。英国草案并非针对特定资讯而要求限制对该资讯之接取,亦未规定得于特定短时限内紧急声请限制令,此均与台湾「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内容有别。此外,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虽规定,于一定条件下,法院应于4小时内核发紧急保护令,惟家庭暴力之伤害存在与否较易判别,诸如验伤单、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均得帮助判定是否有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侵害,然言论之违法与否、对阅听者造成之侵害程度,须权衡个人言论自由之保障与阅听大众之福祉公益,往往具有极大争议性,是否适合要求法院于48小时内做出决定,有待商榷。

对于「警示标记」相关条款,依草案总说明,则系参考欧盟于2018年修正之「视听媒体服务指令(revised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Directive (EU) 2018/1808)」第28b条第3项第j款而订。查欧盟该条款内容[2],系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及保护一般公众免于接触暴力、仇恨、违反欧盟刑事法律等相关之资讯,而要求影片分享平台业者应提供有效处理措施,与台湾「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使行政主管机关得对农产品价格、传染病流行疫情、食品安全等相关之不实资讯,要求业者附注警示标记,有所不同,前者偏向处理刑事法规领域,后者则为行政法规领域;且欧盟之法案亦未具体提及警示标记此一作法,则是否得依此推导、赋予行政机关要求业者对特定言论附注警示标记之权力,仍有疑义。而虽然须为违反「针对谣言或不实讯息有相关明文规定之法律」之言论方可能遭注记,但相关法规亦未明确定义何谓「不实」、何谓「谣言」,则行政机关仍有极大空间自行决定,何种言论得依此被加注警告。此外,草案中亦未规定,发表被注记言论之用户应如何实时救济?若依循一般行政处分之救济管道,即向上级机关提起诉愿,是否有缓不济急之虞?此皆值得再行思考。

「数位中介服务法」立意良善,但目前之版本,或许有部分将产生违反比例原则而不当限制言论自由之疑虑,容有修改空间。于传播快速之线上平台,错误言论的确可能因此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然对言论自由之限制,亦可能因快速且大量之资讯不断涌入,即使事后发觉限制过当,或言论并无不实之处,皆难以再引起众人关注,矫正此前施加限制时造成之误解。法规应如何设计,方能毋枉毋纵,仍需待多方共同探讨,以尽力达成最佳平衡。


[1] 英国「线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2022.06.28最新版草案,第126及127条,参考网址:https://bills.parliament.uk/bills/3137(最后造访日2022.08.24)。

[2] 欧盟于2018年修正之「视听媒体服务指令(revised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Directive (EU) 2018/1808)」,第28 b条第3项第j款,参考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8/1808/oj(最后造访日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