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古迹修复及再利用办法」(台湾)

林芳维 律师

文化部于108年9月12日修正「古迹修复及再利用办法」。其主要之修正目的在于增加建筑师、技师及工地主任投入文化资产修复或再利用工作,以担当规划设计、监造劳务执行之主持人及工地负责人等修复人员,并明确订定修复或再利用历史、纪念建筑之修复人员资格,以达到文化资产保存、活化、传承、维护及宣扬等目标。

文化部指出,为使开业建筑师、相关技师能投入文化资产修复或再利用之规划设计、监造劳务执行主持人,爰修正古迹修复及再利用办法第10条第1项第1款规定。修正办法后,直辖市定、县(市)定古迹修复或再利用规划设计、监造之执行主持人资格,由现行累积经验「四年」或公告金额以上「二件」,减少为累积经验「二年」或公告金额以上「一件」。

再者,文化部表示,为能促进营造业工地主任投入文化资产修复或再利用担任工程工地负责人等工作,爰修正古迹修复及再利用办法第11条第2项第1款各目规定,将实务工程经验资格由现行规定修复或再利用直辖市定、县(市)定古迹者,应累积「四年」工程经验,以及修复国定古迹者,应累积「四年」以上工程经验,分别下修为「二年」及「三年」。

文化部进一步说明,为扩大增加建筑师、技师与工地主任等专业人员投入文化资产保存工作,其修正古迹修复及再利用办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亦即当修复及再利用历史建筑、纪念建筑时,为使执行主持人、工地负责人之经验资格更加明确,得不予准用修正后同法第9条至第11条规定之经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