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19

如国赔请求人因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所受之损害,得自他人处获得财产权填补时,应将该得以填补之财产权扣除,以计算其实际所受之损害(台湾)

施昭邑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下同)108年5月15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如国赔请求人因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所受之损害,得自他人处获得财产权填补时,应将该得以填补之财产权扣除,以计算其实际所受之损害。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等五人向前手购买新北市某土地及其上建物。上诉人内政部国土测绘中心于82年办理地籍图重测时,未依土地所有权人指界之界址测量,导致重测后地籍线偏移,有重测错误之过失,致使被上诉人等受有向前手溢付价金之损失。被上诉人等向国土测绘中心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本号判决提出,国家机关对于因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固应负赔偿责任,以保护人民之自由与权利之安全。但本于「有损害斯有赔偿」之原理,应以请求人实际所受之损害为准。如请求人因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所受之损害,得自他人处获得财产权之填补时,即应将该项得以填补之财产权扣除,以计算其实际所受之损害。因国家机关依规定赔偿后,无法再向他人求偿,自不得未扣除请求人得自他人取得填补之财产权,即径为认定请求人实际所受损害之数额,转使该原应负偿还之他人得以免责,而有失公平。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若被上诉人等得向前手请求赔偿或返还溢付价金时,即应将该项得取得之财产权扣除,以计算其实际所受损害之金额。原审未考虑此部分,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未详细审酌国土测绘中心所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与上诉人等之前手应负返还溢付价金责任间之法律关系为何,即径对国土测绘中心为不利判决,实属速断,故肯认上诉人国土测绘中心此部分上诉意旨,废弃原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