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提高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罚款上限(台湾)

2019.4.9
林芳维 律师

立法院中华民国108年4月9日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第8次会议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本条例)第93条之1条文。

本次修正针对陆资违法来台投资影响我国商业正常运作及证券市场秩序者,新修正本条例第93条之1规定,将陆资违反同法第73条规定,未经许可来台投资的罚款金额上限由新台币六十万元提高至两千五百万元,且配合提高其他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至两百五十万元。此外,针对陆资投资人来台投资违规情节轻微的情事,增订主管机关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