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2
增設數位發展部,致力於臺灣數位創新發展、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規劃與建置
2022.02
翁乃方、施志寬
「行政院組織法」及「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1年1月19日公布。本法之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
一、「數位發展部」之職掌業務
據新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設立「數位發展部」。現有的科技部將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依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規定,數位發展部將整合行政院各部會下關於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等五大領域之業務,範圍將涵括全國通訊、數位資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家資通安全、政府數位服務、數位基礎建設等,以達成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及加數國家數位轉型之目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1、2條)。
依據科技部110年檢送立法院關於數位發展部之具體規劃資料[1],未來數位發展部執掌(含部會移轉業務與新增業務項目)如下表:
二、「數位發展部」之組織架構及人員聘用
為經濟產業政策之規劃與執行,數位發展部將設兩個次級機關,即「數位產業署」及「資通安全署」。「數位產業署」主要負責數位經濟產業相關的政策規畫與執行,「資通安全署」主要負責統籌政府整體資安治理架構,以便將資安資源與管理做到向上集中(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5條)。
鑒於專業數位科技及產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數位發展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原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依規定,專業人員的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6、7條)。
三、未來值得關注事項
近十年來,「數位化」浪潮席捲全球,國家需要「數位轉型」,民間萌生「數位產業」,兩者皆須建構於「資通安全」上。數位發展部所轄事務與民眾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未來諸如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學習、數位影音應用…等數位內容產業是否納入其管轄之內,及數位發展部成立後將如何運作,值得持續關注。
翁乃方、施志寬
「行政院組織法」及「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1年1月19日公布。本法之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
一、「數位發展部」之職掌業務
據新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設立「數位發展部」。現有的科技部將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依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規定,數位發展部將整合行政院各部會下關於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等五大領域之業務,範圍將涵括全國通訊、數位資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家資通安全、政府數位服務、數位基礎建設等,以達成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及加數國家數位轉型之目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1、2條)。
依據科技部110年檢送立法院關於數位發展部之具體規劃資料[1],未來數位發展部執掌(含部會移轉業務與新增業務項目)如下表:
部會移轉業務 | 新增業務 | |
部會 | 原有業務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 通訊傳播基礎建設、電信產業發展與輔導 | 數位轉型 |
交通部 | 通訊整體資源規劃 | 數位法制 |
經濟部 | 資安、AI、軟體、數位內容、電子商務、系統整合等產業發展與輔導 | 資料治理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智慧政府、開放資料 | 人才培育 |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 資通安全 | 監理沙盒 |
二、「數位發展部」之組織架構及人員聘用
為經濟產業政策之規劃與執行,數位發展部將設兩個次級機關,即「數位產業署」及「資通安全署」。「數位產業署」主要負責數位經濟產業相關的政策規畫與執行,「資通安全署」主要負責統籌政府整體資安治理架構,以便將資安資源與管理做到向上集中(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5條)。
鑒於專業數位科技及產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數位發展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原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依規定,專業人員的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6、7條)。
三、未來值得關注事項
近十年來,「數位化」浪潮席捲全球,國家需要「數位轉型」,民間萌生「數位產業」,兩者皆須建構於「資通安全」上。數位發展部所轄事務與民眾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未來諸如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學習、數位影音應用…等數位內容產業是否納入其管轄之內,及數位發展部成立後將如何運作,值得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