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拒絕社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通行進出道路之行為,未改變土地依開發建築計畫作為社區道路用地使用之本質,其土地使用未違反管制規定(台灣)

孫煜輝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108年12月26日作成108年度判字第589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當事人拒絕社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通行進出道路之行為,並未改變土地依開發建築計畫作為社區道路用地使用之本質,未違反使用土地管制規定。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第三人A大學所有之系爭土地,為改制前某地方政府開發建築計劃案(下稱系爭計畫)之範圍,係山坡地保育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上訴人在該地設置管制哨以管制進出社區。被上訴人認為依系爭計畫內容,社區道路系統應供社區居民通行,惟上訴人之管制哨,阻擋社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進出通行,違反系爭計畫之開發計畫意旨,認為有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並於文到之日起,供社區居民進出通行,以符開發計畫意旨,若未改正,則依區域計畫法連續處罰。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於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本此授權,訂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依行為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該附表一提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係按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另按第14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者,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不得逕依第6條附表一作為開發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系爭土地依系爭計畫作為社區道路,係按照計畫內容作為道路使用,符合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之規範意旨。上訴人雖拒絕社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通行該道路,然未改變系爭土地依系爭計畫作為社區道路用地使用之本質,無涉用途變更,既與土地使用強度、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等管制事項無關,不生使用土地違反管制規定之問題。至上訴人與 123-5 等 4 筆土地所有權人間,就系爭土地所在學園社區道路的通行爭議,容屬私權爭執。因此,原審認為上訴人之行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據以裁處,有判決錯誤適用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之違背法令。且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原審確定之事實,已可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