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拒絕建商申請撤銷對其所為損鄰事件之列管要求 屬拒絕作成事實行為 並非行政處分 人民如有不服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台灣)

2017.6.8
鄭亦珊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作成106年判字第283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主管機關拒絕建商申請撤銷對其所為損鄰事件之列管要求,屬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人民如有不服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本號判決事實為A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照之起造人,因工程施工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後依新北市損鄰事件處理程序規定完成鑑定報告並提存賠償金額於法院後,申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撤銷本件損鄰事件之列管,遭以要求應再補充鑑定報告後辦理,A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發生損鄰事件時,先對營建工程施加列管,並以列管是否撤銷作為核發使用執照審查事項之一,然而列管行政行為,並非法律所規定,僅為行政主管機關於所掌作業簿冊(管制卡)上註記受損戶遭受建方施工損害之事實,屬行政部門所為內部作業簿冊之記載,該註記既未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則申請撤銷對其所為損鄰事件之列管要求,則屬要求行政機關作出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人民如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法院如認原告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不足以達到最有效之權利保護,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經由闡明方式,探求原告起訴之真意,曉諭其轉換成其他訴訟類型。本案原審判決以不合課予義務訴訟要件駁回,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為由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