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專網相關法令動態(臺灣)

2023.07

顏伯軒、翁乃方

在5G網路時代,除了由電信商提供給一般消費者之公眾電信網路外,許多企業也希望能建置專用電信網路,藉此促進數位轉型及探索各種場域之創新應用。行政院於2019年底公布「我國5G頻譜政策與專網發展」規劃,指配4.8-4.9GHz頻段供專網使用後,經過多次跨部會協商及對外公開諮詢,數位發展部最終於2023年6月1日訂定發布「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期能兼顧公益並滿足企業建置使用5G專網之需求。辦法重點如下:

5G專網屬於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的「專用電信網路」[1],而如何認定該無線電頻率之設置是「供自己使用」[2],是過去政策規劃與討論階段最受矚目的焦點之一。對此,辦法要求5G專網應以設置者自己名義設置,原則上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3];不同設置者所設置之5G專網間,及相同設置者依不同設置目的所設置之5G專網間,均不得相互連接[4];考量企業使用5G專網之實際態樣與需求,雖開放5G專網可「連接雲端服務」,但要求原則上應具備「端點」[5],並應符合若干規定[6]

再者,「5G專網得否組合他人自建之核心網路」亦是政策規劃與討論階段業界關注的議題。為有效降低企業的成本負擔,辦法不僅開放「組合他人自建之核心網路」,甚至開放「組合他人自建之接取網路」,但要求應符合若干規定[7],如:設置者應對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具有管控能力;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提供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該核心網路設置者具有所儲存資料內容之完整控制權;該核心網路資料中心之設置地點應設置於我國境內,或其營運商應於我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等。

在防免頻率干擾方面,辦法要求在同一場域有二以上申請設置者時,應自行協調以達成頻譜的合諧共用,若申請設置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或既設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則應先徵得既有設置者之同意,並於申請時提出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8]

最後,在申請資格方面,辦法要求申請者應以具有設置場域之使用權利。且申請者及設置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9]。如有違反前述陸資限制規定,主管機關得依電信管理法第7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10]

辦法正式上路後,就個別建置場景,數位發展部如何認定是否符合「供自己使用」?將是後續觀察的重點。此外,數位發展部已於今年6月5日開始受理申請作業,後續辦法是否將隨著產業發展需求與技術演進趨勢持續修正調整,值得有意申請設置5G專網者持續關注。


[1] 依電信管理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專用電信網路」係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2] 依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謂「供自己使用」,係指以自己名義建設供本身業務使用。
[3] 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4款。
[4] 辦法第5條第3項。
[5] 依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端點」係指為確保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獨立性與封閉性,管控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流量與路由之軟硬體裝置。
[6] 辦法第8條第1項。
[7] 辦法第7條。
[8] 辦法第10條。
[9] 辦法第9條。
[10] 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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