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曾遭警查獲違規使用並專案列管所有人即應擇適當之承租人如仍租與可能涉及非法行業之用戶得認其應可預見承租人租屋從事涉及非法行業(台灣)

2017.10.31
鄭亦珊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作成106年度判字第596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建物曾遭警查獲違規使用並專案列管,所有人即應擇適當之承租人,如仍租與可能涉及非法行業之用戶,得認其應有預見承租人租屋從事涉及非法行業。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所有系爭建物,經被告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認系爭建物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經限期改善未改善,遂以原處分處原告30萬元罰鍰,並停止系爭建物供水、供電,經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撤銷有關罰鍰部分之處分,經被告就不利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原告所有系爭建物,曾經警查獲使為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故查報系爭建物列管,則原告即應謹慎利用該建物,縱出租該建物,亦應擇適當之承租人以避免重蹈覆轍,而原告仍租與與首次被查獲相同從事可能涉及色情行業之無市招護膚店,應有預見該承租人從事涉及色情行業行為之可能。因此,原審判決單以二次查獲之事實不足以認定原告是故意放任承租人違規使用,顯與社會一般通念經驗法則不符,進而認定原告應已預見違法結果之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有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原審判決有未盡調查是否故意放任其所有建物違規使用狀態之應受責難程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理由,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