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以停工为由依约终止契约后,相关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为何?(台湾)

2022.11

白梅芳、洪堃哲、翁任慧

工程案件中,因可归责于业主之事由,暂停执行工程(停工)逾一定期间,厂商因此依约终止契约之情形,于终止契约后,厂商请求业主给付相关款项之各个请求权(给付工程保留款、发还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还款保证、赔偿损害等),其消灭时效应为何?应依民法第125条一般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十五年长期时效、依民法第127条适用承揽人报酬请求权之两年时效,或依民法第514条适用承揽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一年短期时效?目前实务见解分歧,致厂商于遭遇相关情形时,难以判断是否须尽速于一年或两年内向业主请求及起诉,以避免遭受时效消灭之不利益,抑或得于穷尽与业主协商解决之途径均破局后,再行提起诉讼。本文兹整理台湾相关实务见解,以供厂商参考。

一、请求给付工程保留款

最高法院早期见解指出[1],如为具有承揽与买卖混合契约性质之「不动产买卖承揽」(即不动产制造物供给契约),就该不动产财产权之移转而言,与民法第127条第7款所定「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为一般单纯之承揽有间,故此类不动产买卖承揽之工程价金或报酬请求权,包含保留款,应无两年短期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而应适用民法第125条之十五年长期时效。

然最高法院此后已渐转变立场[2],近期判决多认为保留款性质上属于承揽报酬,亦应适用民法第127条承揽报酬请求权之时效规定,消灭时效为两年,自终止契约后起算。

二、请求发还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还款保证

履约保证金返还请求权之消灭时效适用见解较无歧异: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近期见解表示[3],民法承揽人报酬请求权规定仅适用于承揽契约之报酬及垫款,不包含保证金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之返还请求权应依民法第125条规定,适用十五年长期时效,并自终止契约后起算。至于预付款还款保证返还请求权之消灭时效,本于前开相同法理,亦应适用十五年长期时效,方为合理。

三、请求赔偿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最高法院早期见解认为[4],如为合意终止契约所约定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承揽章所规定之承揽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民法第514条第2项承揽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指称范围,仅限于承揽章所规定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民法第506条第3项「遭定作人解除契约之损害赔偿」、第507条第2项「因定作人不为特定行为而解除契约之损害赔偿」、第511条「遭定作人任意终止契约之损害赔偿」等规定而言,并不包括合意终止契约所约定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法院亦表示,合意终止契约与民法承揽章所规定之承揽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竞合并存,因此不生优先适用后者短期时效之问题。近期并有高等法院采类似见解[5]

惟近年来,最高法院态度有所变化[6]。于停工后业主终止契约致厂商受有损害之案件,最高法院认为,纵双方将民法第511条规定纳入契约、以契约为宣示性约定,该契约约款仍属承揽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民法第514条第2项之一年短期时效,而非十五年长期时效。亦有数则高等法院判决表示[7],民法债编各论基于承揽之性质及法律安定性,于第514 条第2 项已定有应优先适用之一年短期时效,如于终止契约后,厂商向业主依约请求「停工/候工期间支出(例如管理费及薪资)」、「预期合理利润」等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之情形,即令双方已将承揽人对定作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为契约义务,基于相同法理,该请求权仍应优先适用民法承揽章时效规定,时效期间仍为一年,并自终止契约后起算。

综合上述可知:厂商本于停工之事实而依约终止契约后,请求业主给付相关款项之各个请求权之消灭时效,有者为一年、两年,有者为十五年,应予留意。尤其,厂商因停工而依约终止契约后,请求业主赔偿因契约终止之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时,应注意一年短期时效之适用,及时请求及起诉,以免因时效消灭致权益受损。


[1]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91号判决。

[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5号判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67号判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54号判决。

[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95号判决、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3号判决。

[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81号判决。

[5] 台湾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2号判决。

[6]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16号判决。

[7] 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号判决、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5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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