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程会函告疫情导致工程要径无法正常进行之处理方式

2022.07

洪堃哲、杨宜蓁

鉴于营造业同业公会反映:因COVID-19疫情期间之防疫匡列致使居家隔离,衍生人员不足而影响出勤或工地出工,导致工程要径无法正常进行之问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下称「工程会」)于中华民国(下同)111年5月4日以工程管字第1110008961号解释函(下称「本函文」)说明处理方式。

工程会表示,因目前非疫情警戒第三级期间,相关防疫管制措施已适度放宽,且全国各县市及不同之工程类型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尚难以通案性方式处理。该会虽曾于110年6月18日订定「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受影响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处理方式」(以下称「COVID-19展延或停工处理」),然该函仅适用于疫情警戒第三级期间。

有关「工地个案处理方式」,本函文之说明重点如下:

1. 厂商得提出展延事证由机关核实认定

工程会曾于109年3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号函文说明:因工程会订定之「采购契约要项」已载明「机关及厂商因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契约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时履约者,得展延履约期限;不能履约者,得免除契约责任。」相关采购契约模板亦均订有相关条款,厂商得据以向机关申请延长履约期限。

故厂商如执行公共工程遭遇劳动力受影响及材料进场延误等问题,可参照上述函文意旨及个案契约约定,检具相关事证提出展延,由机关核实认定。

2. 机关应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协助判断

如相关受影响程度不易判断或厂商不易举证(如外国人士入境、缺工、材料进料延误、防疫措施影响工率等),请机关依政府采购法第11条之1及「机关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设置及作业办法」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协助提供该疑义或争议处理之咨询,避免由单一承办人进行判断。

3. 另工程会已建立公共建设咨询机制,可协助厘清解决机关与厂商对契约条文认知歧異之问题,或可依规定申请争议调解。

此外,本函文亦表示就「工地共同之处理方式」,可参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颁布之相关指引,如「企业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持续营运指引」、「为维持社会机能正常运作,各机关(构)及事业单位因配合疫情防治致影响必要运作之应变处置建议」等。

小结

由于今年台湾疫情未达三级警戒程度,工程会先前所订之「COVID-19展延或停工处理」并无适用之空间,工程会于本函文叙明有关疫情期间防疫匡列导致工程要径无法正常进行之问题,应回归采购契约所约定之不可抗力事由方式办理,此等处理方式,将增加厂商申请展延之不确定性。为避免争议,建议厂商应尽可能备齐完整书面事证,厘清受影响之工程项目及其对应之工程要径受影响之天数,以利向机关申请工期展延或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