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程会公告停止适用「投标标价不适用招标文件所定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声明书范本」并同步修正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2022.02

白梅芳、杨宜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下称「工程会」)于民国(下同)110年12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号函,公告即日起停止适用工程会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号函订定之「投标标价不适用招标文件所定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声明书(范本)」(下称「本声明书范本」),并同步修正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一、本声明书范本之制定缘由

97年间,台湾部分营建材料价格大幅下跌,营造业者反映部分契约订约时经与材料商议价采购并支付价款,至工程施工申请估验计价时却适逢物价严重崩跌,遭机关依物价指数(或总指数)下跌情形扣款;社团法人台湾中小型营造业协会亦陈情表示,因所属会员多承揽中小型、工期较短之工程,受物价涨跌影响有限,建议厂商可选择不随契约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增减价金,并于投标时自行声明。工程会遂于98年发布本声明书范本[1]

二、本声明书范本之性质

本声明书范本原属于自愿性质,纵纳为投标文件,厂商可选择提出或不提出,不影响投标资格[2]。然实务上,偶有招标机关误解本声明书范本为厂商投标时应出具之文件。此外,实务上有部分采购案会将「投标厂商提出此声明书」列为最有利标评选项目。

三、实务执行争议

(一) 厂商出具本声明书后,是否仍得主张民法227-2条情事变更原则

实务上曾有厂商投标时已签立本声明书,嗣后于诉讼中请求机关给付物价指数调整款。关于此,有法院判决指出:该声明书亦为契约文件,厂商不能主张不受该声明书拘束而请求给付物价调整款;契约中对于日后所发生之风险已预作公平分配之约定,且该工程案履约期间物价并无大幅度波动,则该物价变动发生之风险及变动范围,为双方于订约时所能预料,未达显失公平之程度,当事人仍仅能依原契约之约定行使权利,不得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请求增减给付[3]

惟依工程会110年0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016287号函,若厂商投标时签署本声明书并得标,嗣后契约双方仍得參酌民法情事变更原则,协议恢复原招标文件所载物价指数调整条款,调整「尚未施工执行部分」之工程款。

(二) 厂商出具本声明书后是否得主张其系民法247之1所指「定型化契约」且显失公平

工程会曾表示采购契约范本仅供各机关参考,其性质非定型化契约[4];亦有法院判决肯认:厂商投标前即可取得招标文件,且得事先循采购投标须知以书面向机关请求释疑或提出异议,再评估考虑各项因素后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对契约有磋商之机会,与一方当事人仅能就他方预先拟妥之契约内容表示缔约与否之情形尚属有别[5]

四、工程会停止适用本声明书范本之考虑

鉴于适用本声明书范本于实务上存在上开影响公共工程推动之争议,加以工程会所公布之工程采购契约范本中(第5条、契约价金之给付条件)本即订有「(物价调整方式)由机关于招标时依个案特性订明涨跌幅调整门坎比率;若机关于招标时未依个案订明者,则适用契约范本默认之比率」之机制,工程会公告停止适用本声明书范本,并于111年1月4日同步修正工程采购契约范本(将原本有关「适用本声明书范本之效果」之条款删除),日后厂商投标时将以相同之基准报价,应更公平合理,并避免争议。


[1] 工程会98年04月0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号函。

[2] 工程会107年6月1日工程企字10700125240号函。

[3] 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0号民事判决。

[4] 工程会107年6月1日工程企字10700125240号函。

[5] 台湾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第427号判决见解亦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