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专网相关法令动态(台湾)

2023.07

颜伯轩、翁乃方

在5G网路时代,除了由电信商提供给一般消费者之公众电信网路外,许多企业也希望能建置专用电信网路,藉此促进数位转型及探索各种场域之创新应用。行政院于2019年底公布「我国5G频谱政策与专网发展」规划,指配4.8-4.9GHz频段供专网使用后,经过多次跨部会协商及对外公开咨询,数位发展部最终于2023年6月1日订定发布「行动宽频专用电信网路设置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期能兼顾公益并满足企业建置使用5G专网之需求。办法重点如下:

5G专网属于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始得设置的「专用电信网路」[1],而如何认定该无线电频率之设置是「供自己使用」[2],是过去政策规划与讨论阶段最受瞩目的焦点之一。对此,办法要求5G专网应以设置者自己名义设置,原则上不得连接公众电信网路[3];不同设置者所设置之5G专网间,及相同设置者依不同设置目的所设置之5G专网间,均不得相互连接[4];考量企业使用5G专网之实际态样与需求,虽开放5G专网可「连接云端服务」,但要求原则上应具备「端点」[5],并应符合若干规定[6]

再者,「5G专网得否组合他人自建之核心网路」亦是政策规划与讨论阶段业界关注的议题。为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办法不仅开放「组合他人自建之核心网路」,甚至开放「组合他人自建之接取网路」,但要求应符合若干规定[7],如:设置者应对该核心网路或接取网路具有管控能力;该核心网路或接取网路提供者不得为陆资投资事业;该核心网路设置者具有所储存资料内容之完整控制权;该核心网路资料中心之设置地点应设置于我国境内,或其营运商应于我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等。

在防免频率干扰方面,办法要求在同一场域有二以上申请设置者时,应自行协调以达成频谱的合谐共用,若申请设置基地台之电波涵盖范围与既设网路场域范围或既设电台干扰保护协调区范围相邻或重迭,则应先征得既有设置者之同意,并于申请时提出频谱和谐共用协议书[8]

最后,在申请资格方面,办法要求申请者应以具有设置场域之使用权利。且申请者及设置者不得为陆资投资事业[9]。如有违反前述陆资限制规定,主管机关得依电信管理法第77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处罚或废止核准。[10]

办法正式上路后,就个别建置场景,数位发展部如何认定是否符合「供自己使用」?将是后续观察的重点。此外,数位发展部已于今年6月5日开始受理申请作业,后续办法是否将随着产业发展需求与技术演进趋势持续修正调整,值得有意申请设置5G专网者持续关注。


[1] 依电信管理法第50条第2项规定,「专用电信网路」系指以主管机关核配之无线电频率设置供自己使用之电信网路。
[2] 依专用电信网路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所谓「供自己使用」,系指以自己名义建设供本身业务使用。
[3] 办法第4条第1项、第8条第1项第4款。
[4] 办法第5条第3项。
[5] 依办法第8条第2项规定,「端点」系指为确保行动宽频专用电信网路之独立性与封闭性,管控行动宽频专用电信网路连接云端服务流量与路由之软硬体装置。
[6] 办法第8条第1项。
[7] 办法第7条。
[8] 办法第10条。
[9] 办法第9条。
[10] 办法第40条第1项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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