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之其他业务或职务范围及兼任之执行方式(台湾)

2017.9.11 洪堃哲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6年9月11日以台内营字第1060812785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核释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之其他业务或职务范围及兼任之执行方式,并自即日生效。

 

本号函释针对有关营造业法第34条第1项但书规定,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之其他业务或职务,除内政部前已认可之得兼任业务或职务外,由各技师或建筑师公会指派执行受政府机关委托之有关营造业其他业务、职务(包含审查、检查、抽查、调查、施工查核、评选、勘验、评估),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之;其执行方式如下说明。

 

首先,应由技师或建筑师公会应于每年统一将兼职名单造册及附轮派作业规范事先向本部申请认可,并由公会自主管理,确实掌握该会会员(专任工程人员)之全年兼职情形并造册列管;年度中名册有异动时,应就异动部分报请本部认可。

 

其次,内政部认可之得兼任业务、职务,专任工程人员应在不影响营造业业务执行之情形下,取得其受聘营造业负责人之同意后,始得兼任,并应由营造业与专任工程人员双方约定,不得因执行兼任业务、职务,有违反营造业法第35条、第37条至第39条及第41条等情事。

 

第三、专任工程人员于受聘雇之工程施工前或施工中如发现其内容在施工上显有困难或有公共危险之虞时,应实时向营造业负责人报告或为必要之措施。如致生公共危险者,定作人、监造人、营造业负责人及专任工程人员应视其情形分别依法负其责任(营造业法、建筑法、刑法等)。

 

最末,其他得兼任之业务或职务,仍需依营造业法第34条第1项但书规定,报经内政部认可后,始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