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明列認定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綜合考量之相關因素

2022.01

蔡毓貞、郭彥含

經濟部甫於2021年10月27日修訂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自發布日生效。修訂前審查基準為2012年發布,迄今已將近10年,本次修訂乃參酌歐盟、日本、美國等審查基準,以及我國司法實務見解,進一步就8項參考因素補充具體判斷標準,摘要說明修訂要點如下:

一、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就商標整體外觀、讀音及觀念判斷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對此,修正後審查基準增列多項商標中、外文外觀及讀音近似之判斷原則與示例,並增加商標元素識別性強弱與整體觀察之說明。

二、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修正後之審查基準增列「性質」、「用途」、「行銷管道或場所」及「消費族群」為商品/服務是否類似之考量因素,並補充說明商品/服務之互補功能、聯合或搭配使用,以及商品與零組件、原料或半成品間是否類似之判斷原則及適用標準。

三、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修正後審查基準揭示,於判斷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可能性或多角化經營範圍時,應就先權利人之實際使用或可能跨足經營之領域加以認定,而非僅依註冊指定商品/服務內容或類別為論斷。

四、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修正後審查基準揭示,我國商標法原則上採註冊保護原則,為避免申請在後的商標藉由事後行銷侵奪先註冊商標權人的利益,判斷商標混淆誤認時,此「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程度」因素並不具決定性,應綜合其他參考因素一併考量。

五、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是否善意:修正後審查基準揭示,對於所有商標之註冊申請,均應假設係善意申請,除非有反證推翻其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