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條文正式公布(臺灣)

2023.07

蔡毓貞、賴建樺

總統於2023年5月24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3251號令,正式公布商標法修正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第19條第8項、第94條、第104條)

為滿足產業界需求,並參考國際上針對符合法定要件之商標註冊申請案,亦設有請求加速審查之規定,故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之依據及其適用範圍。

二、增訂適格的商標權人主體(第19條第3項、第99條)

為切合市場實務上交易以商業或團體名稱對外營業之需求,並有利申請人註冊商標後之管理維護,明定實體法上不具權利能力的合夥組織(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協會)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獨資或合夥商號等),均得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三、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第36條)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增訂「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等文字。例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

 四、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第75條)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實務作業之需求,刪除商標權人應於期限內「至海關」進行認定商標侵權等文字,使商標權人得透過海關提供的商品照片檔案先行判斷,無須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五、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第6條、第12條)

明定須具特定商標專業資格者,始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始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主管機關並應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供外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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