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条文正式公布(台湾)

2023.07

蔡毓贞、赖建桦

总统于2023年5月24日以华总一经字第11200043251号令,正式公布商标法修正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商标注册申请案的加速审查机制(第19条第8项、第94条、第104条)

为满足产业界需求,并参考国际上针对符合法定要件之商标注册申请案,亦设有请求加速审查之规定,故增订商标注册申请案加速审查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二、增订适格的商标权人主体(第19条第3项、第99条)

为切合市场实务上交易以商业或团体名称对外营业之需求,并有利申请人注册商标后之管理维护,明定实体法上不具权利能力的合伙组织(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团体(如依人民团体法设立之协会)及依商业登记法登记之商业(独资或合伙商号等),均得为适格的商标申请人,并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三、明确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标,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第36条)

 明定不受商标权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增订「以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之诚实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务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标用以指示该他人之商品或服务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结果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不适用之。」等文字。例如:提供手机及通讯维修服务的广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机的商标来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务的他人手机厂牌,不会构成侵权疑虑的使用情形。

 四、简化商标权人受海关通知进行侵权认定的程序(第75条)

配合财政部关务署实务作业之需求,删除商标权人应于期限内「至海关」进行认定商标侵权等文字,使商标权人得透过海关提供的商品照片档案先行判断,无须亲赴海关进行侵权认定。

五、建立商标代理人管理机制(第6条、第12条)

明定须具特定商标专业资格者,始得充任商标代理人,并应经登录始能执行商标代理业务;主管机关并应备置商标代理人名簿,供外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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