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商标识别性强弱时 不得区隔或割裂商标文字进行审查(台湾)

陈品蓉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5月12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31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论述商标识别性强弱时,不得区隔或割裂商标文字进行审查。
本号判决事实为参加人经被上诉人申请准予注册「kbro 凯擘大宽带SMOD及图(三)」商标(系争商标),后经上诉人以系争商标提起异议,经被上诉人审查为异议不成立之行政处分。上诉人不服,循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在论述商标混淆误认之虞因素之一的识别性强弱时,应先就各该系争商标及据以异议商标之整体予以观察,再比对两商标识别性之强弱,并无必要先区隔或割裂各该商标构成商标之一部分观察有无识别性。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本件在审查混淆误认之虞之识别性强弱因素时,应就附图所示系争商标(即图样由类似「k」字设计图、「kbro」、「凯擘大宽带」及「SMOD」,由左至右排列所组成)及据以异议商标(据以异议商标其一图样由立体方块图形、「MOD」及「中华电信」,乃左至右排列所组成;据以异议商标其二图样由「天天」与「MOD」,经上下排列所组成)之整体审查其识别性,再予以比对两商标同具识别性亦可)判断,并无必要区隔或割裂商标图样之「MOD」部分商标图案文字赘予论述其识别性,是以原判决区隔或割裂系争商标「MOD」文字,赘论系通用名称不具识别性云云,自属不合,亦不符判断混淆误认之虞步骤。惟本号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赘论上述部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为由,仍驳回上诉。